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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滨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4-30       

 第一条 为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形成推动新旧动能转换的强劲动力,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步伐,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以及国家和省科技奖励改革有关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滨州市人民政府设立滨州市科学技术奖,每年度评审一次。滨州市科学技术奖分为滨州市科学技术最高奖、滨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滨州市技术发明奖、滨州市自然科学奖和滨州市科技合作奖。
    第三条 滨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以激励自主创新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鼓励产学研合作、自主创新、联合攻关,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奖励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增强科技人员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发创新内生动力。
    第四条  滨州市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大力改革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增强奖励提名、评审的科学性,坚持评奖过程公开透明,支持鼓励学术共同体发挥监督作用,进一步提高科技奖励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第五条 滨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滨州市科学技术奖的相关规则、标准和程序,负责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滨州市人民政府设立滨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滨州市奖励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滨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滨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滨州市奖励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滨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
    滨州市奖励委员会下设滨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滨州市奖励办”)。滨州市奖励办设在滨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滨州市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滨州市奖励委员会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滨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滨州市评审委员会”)。滨州市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开展滨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
    第八条 滨州市科学技术最高奖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由滨州市市长签署、颁发荣誉证书。
    滨州市科学技术最高奖授予下列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滨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滨州市技术发明奖和滨州市自然科学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150项。其中,一等奖授奖项目数不超过25%,二等奖授奖项目数不超过35%,三等奖授奖项目数不超过40%。
    滨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滨州市技术发明奖、滨州市自然科学奖由滨州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条  滨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实施技术开发与推广、社会公益、重大工程、管理科学等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
    本办法所称“突出贡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与推广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与推广,实现科学技术成果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获得重大科技成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企业科技创新项目中,通过创新制度建设、创新能力建设和保障体系建设等工作,明确提高了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并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创造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
    (四)在技术标准创新项目中,蕴含的技术是科技创新实践产生的原创性成果,所形成的技术标准创新性显著,居于同行业或领域领先地位, 在催生先进技术、引领行业发展、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等方面作用显著,带动全行业整体技术水平显著提升,创造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的。
    第十一条 滨州市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
    本办法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发明专利;
    (二)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滨州市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 
    本办法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三条 滨州市科技合作奖不分等级,每年授奖数额不超过10项, 由滨州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滨州市科技合作奖授予对滨州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滨州市外专家学者或者单位组织:
    (一)同滨州市的公民或者单位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滨州市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滨州市与市外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重大贡献的。
    第十四条  滨州市科学技术奖坚持公开提名制,由下列专家学者、组织机构或机关部门提名:
    (一)专家学者: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2、省级以上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3、近十年以来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第一、二位完成人;4、滨州市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5、近五年以来获得滨州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第一位完成人;6、为滨州市科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在国际科技领域具有重大影响的专家。
    每位提名专家每年可以独立或与他人联合提名1项滨州市科学技术奖;联合提名时,列第一位的为责任专家。提名专家应在本人熟悉的科学领域内提名,责任专家应在本人从事学科专业(二级学科)内提名。提名专家提名候选项目时,不能同时申报滨州市科学技术奖,不能参加滨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
    (二)组织机构:1、近五年以来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滨州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企业、事业单位(含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市级行业协会、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2、符合科技部和山东省有关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励相关要求的社会科技奖励设奖者或承办机构,所设科技奖励已连续开展3个周期(含)以上奖励活动,近五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和不良社会影响。
    (三)机关部门:1、县(市、区)人民政府; 2、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3、经滨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部门。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不得提名滨州市科学技术奖: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
    (二)存在知识产权纠纷及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
    (三)未经山东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科技成果登记的;
    (四)依法应当取得有关行政许可而未取得的;
    (五)已经获得国家、省(部)或者市级科学技术奖励的;
    (六)其他不符合滨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资格条件的。
    第十六条 部门和机构提名原则上应按照行政区划和隶属关系在本地区本行业管理服务范围内提名。
    第十七条 滨州市科学技术奖提名前,应当在提名的候选项目完成人或候选人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结束后,方能提名。
    当年度同一技术内容的滨州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候选人)不得被重复提名或被多个机构、部门联合提名。
    第十八条 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机关部门应当对市科学技术奖提名材料进行审查,实事求是地填写提名意见,并在提名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滨州市奖励办应当对提名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候选项目(候选人),在滨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网站上公示15天。
    滨州市奖励办委托异地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初评,其中滨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滨州市技术发明奖和滨州市自然科学奖初评按照专业(学科)进行分组评审。
    第二十条 滨州市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查,提出拟授奖人选、项目、组织的奖励建议。滨州市奖励办应当将滨州市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奖励建议在市级媒体或滨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网站上公示30天。
    第二十一条  滨州市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均可以书面形式署实名向滨州市奖励办提出。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滨州市奖励办负责协调提名单位或者专家对异议进行核实处理。
    第二十二条 滨州市奖励委员会负责对奖励建议进行审议,对异议处理结果作出最终裁定,提出奖励意见。滨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奖励意见进行审核,报滨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获得滨州市科学技术最高奖人员和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首位人员,按照规定报经滨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滨州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第二十四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公益为本、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上设立科学技术奖项。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市的科学技术奖项应依法开展奖励活动,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
具体按照国家、山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滨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定期组织检查、监管和指导在本市内设立的社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第二十五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滨州市科学技术奖的,由滨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滨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记录不良信誉。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机关部门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由滨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记录不良信誉。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参与滨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或者与申报单位、申报人单独接触,透露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等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滨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相关专家评审资格, 记录不良信誉。对有关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不良信誉记录与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九条 滨州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  月  日。2014年1月8日滨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滨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滨政发〔2014〕2号)同时废止。

    滨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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